與現代女性犯罪的多樣化相比,古代女性的犯罪類型是比較單一的,多數為“淫罪”。相應的,在法律上,真對女性淫罪的刑罰也比較多,比如,騎木驢、幽閉、杖刑等。下面我們就單刀直入,探討一下古代女性犯罪為何多為淫罪呢?


  首先,從社會地位了來看,古代女人社會地位低下,參與的社會活動受到嚴格的控制。也即是說,很多可能產生犯罪的活動領域根本就沒有女人的份兒,那麼她們就沒有了在這些領域犯罪的可能。相反人的自然欲望――性欲,卻不是人為可以完全控制的。可是社會偏偏又在這個方面對女人做了嚴格的約束,什麼女人要“三從四德”,要嚴守“婦道”。而約束的結果就像彈簧一樣,作用力越大,反作用力越大,就像洪水一樣,硬堵的結果是更加泛濫。相反,男人們就不一樣,不僅可以“三妻四妾”,有錢還可以逛妓院,犯“淫罪”的可能就小的多了。


  其次,從社會心理的角度來說,就像上面說的那樣,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可以逛妓院,而女人必須嚴守“婦道”,相夫教子,這使女人在心理上是不平衡的,也是“不公平”。加之,在那樣的社會裡,對女人一心一意的男人並不多。也即是“我對你生死相隨,你卻對我三心二意”,不免使女人們會產生“報復”心理。她們的不滿情緒,雖然不敢名目張膽地大聲說出來,但是她們一旦遇上對自己好過自家漢子的男人,在心裡面往往禁不住“甜密”的誘惑,因此獻身出軌也就成了一次宣洩不滿的嘗試。


  再者,古代人口本就不多,加之邊境多不安寧,很多男人都有戍邊服兵役的義務,那時也不像現在,可以帶著老婆孩子一起去當兵。因此,就產生了大量的“留守”婦女。她們在家中等著不知還能不能回來的漢子,一復一日,年復一年,心裡難免寂寞。加上那些不用服兵役的有錢有勢的男人的勾引,基本很少能夠像孟姜女那樣癡情到底的。


  綜上所述,古代女人犯罪,淫罪居多,毋庸置疑。可是這也不全是女人的錯,更重要原因是當時的“那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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