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查電郵 法院:非關隱私
2013-01-31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企業自訂內規,約束員工不得洩漏公司機密,並得監看員工對外的email以防漏,法院認為,為合理必要規範,無侵犯員工隱私權益;聯發科前技術處長吳文義,控告公司侵犯他的隱私權要求200萬賠償,高等法院昨判他敗訴。

吳文義不滿公司監看他的電子郵件,事後還將他解僱,控告聯發科技公司、總經理謝清江、稽核室主管劉錫麟等人須負侵權行為,須共同賠償他的損害。

吳文義指控,公司等監視他收發電子郵件內容,顯已侵害他應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

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吳文義的要求無理,判他敗訴;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昨天判決,上訴駁回。

吳文義原是聯電員工,因聯發科從聯電分割後,成為首批加入聯發科的「創始元老」,工號為29號,台灣員工已排至4200號,民國86年7月1日起就任職於聯發科。

吳文義因修習政大科技管理研究所課程撰擬研究論文的個人需要,藉職務之便,在97年8月與10月,3次以電子郵件,寄送壓縮後的大量聯發科內部資料作為他用。

特別的是,吳文義竟與其李姓指導教授及洪姓友人討論與聯發科有關的重要資訊。

聯發科發現後,吳文義非但堅不認錯,反而還提告誣控聯發科等侵害其隱私,聯發科於是將吳文義「解僱」,並已向新竹地檢署提告,指控吳涉妨害營業秘密罪嫌。

吳文義為資深主管,對內規知之甚詳,又係處理與專利權有關事務,且任職於總經理室,直屬於公司經營管理核心,竟然在訴訟中主張他不知道公司制定「智權資訊管理規範」、「資訊資源使用管理規範」,不知有電子郵件稽核規定等,法院無法採信。

法院指出,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及各項自由權利,倘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時,並不是不得加以限制(憲法第23條)。

聯發科所營事業屬高科技產業,為維持其產業競爭力及營業利益,對於技術、人事、客戶資訊、產業分析等資訊,有加以妥適保護的必要。法院並認為,聯發科制定內部規範及對員工電子郵件所為的稽核行為,並沒有逾越必要的程度。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s://blog.xuite.net/cathy.shiau/twblog/132565576-%E8%81%AF%E7%99%BC%E7%A7%91%E6%9F%A5%E9%9B%BB%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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